實施機構 | 河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處 |
實施依據 | 1.《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23號)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或者機構吊銷資質證書: (一)超越其資質許可的范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2.《河南省防震減災條例》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吊銷資質證書。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超越資質許可的范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的; (三)允許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提交審定的。 |
備注 |